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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搭便车”“傍名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行政,一案件入选广东法院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和广东法院2022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成为中山市唯一入选案例。该案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为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10月11日,梁某某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7日,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将经营范围扩大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并开始以委托生产的方式生产销售瓶装和罐装啤酒。

2020年8月24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向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依法认定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对此进行纠正。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依法作出被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部分经营范围与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百威”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其在未取得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百威”字号,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决定责令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中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属性,“百威”作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企业名称若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字号,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情形,登记机关责令企业予以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机关认为,我国正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原则,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本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切实维护权利人所拥有的知名商标和字号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企业字号“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为企业各类产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多年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全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项工作

在法治轨道上良好运行


2022年度以来,该局应诉行政诉讼47宗,败诉率仅为4.26%,在案件总数增长的情况下持续保持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败诉率,通过诉讼定纷止争效果显著,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效明显。该局始终抓实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知识产权“四大战略”,筑牢食品、“两品一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四大安全底线”,营造法治、准入、质量、竞争、消费“五个一流环境”,连续4年在全省质量工作考核、连续7次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连续3年在全省药品安全责任考核中获评A级,连续3年在全省“双打”考核中位列“第一档次”,全力以赴为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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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丨黄美霖

二审丨陈伟鹏

三审丨何君铭

来源丨政策法规科 林衍芝

插图丨由【Freepik】设计

编辑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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